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二部刑訴〔2020〕1993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5291996********,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涇縣**鎮(zhèn)**社**村**號。因毆打他人,于2020年1月5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5月4日期間,被告人沈某某以可以托人走關系幫助潘某某消除違法記錄為由,從被害人潘某某處騙得人民幣13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出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微信截圖、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轉賬記錄、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的證言、案發(fā)經過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被害人潘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沈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現取保候審
2.公安電子卷宗?
3.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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