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四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69********,漢族,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鎮(zhèn)**小區(qū)。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灌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至灌南縣**鎮(zhèn)**村付某某家中,將臥室衣柜內兩塊手表(一塊為西鐵城機械表,另一塊為浪琴機械表)盜走,經(jīng)鑒定財物價值為人民幣835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付某某陳述;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辯解;
4.灌南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灌價認定〔2020〕18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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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瑞濤
檢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15896126672)現(xiàn)取保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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