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虎檢訴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101091988********,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虹口區(qū)**路***弄**號***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經本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決定將本案退回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補充偵查,2020年1月14日該分局經補充偵查完畢,再次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虎丘區(qū)**街**號蘇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內,組織工人灌裝生產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氯倍他索丙酸脂的習仁堂牌皮膚抑菌噴劑,再通過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機關在蘇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添加氯倍他索丙酸脂的各規(guī)格習仁堂皮膚抑菌噴劑共計19679瓶。
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議,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習仁堂抑菌噴劑等(照片);
2.書證:產品購銷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等;
3.證人徐某某、郭某某、周某甲、方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市藥品檢驗檢測研究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書;
6.搜查筆錄、提取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沈某某在產品生產、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雨晴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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