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寧市檢刑訴〔2021〕176號
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男性,1990年**月**日1990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6251990********xxxx,壯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德保縣,住德保縣**鄉(xiāng)**村**屯**號德??h榮華鄉(xiāng)紫巴村隘屯5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2月2日22時2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飲酒后駕駛一輛二輪超標電動車,經過廣東省普寧市**路廣東省普寧市流沙新河東路麗江駿景門口路段時,被普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廣東省正理司法鑒定中心對沈某某沈繼斬血液中乙醇含量測定:沈某某沈繼斬駕駛二輪超標電動車時血液乙醇的含量為163.64mg/100ml,處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狀態(tài)。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破案經過、信息核查、現場檢測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2.相關照片;3.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的供述與辯解;4.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車輛司法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愿意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詹穎
檢察官助理:劉佳文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沈繼斬現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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