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02******032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鞍山市鐵東區(qū)的愛國街***棟*單元*層**號,現(xiàn)住址鞍山市鐵東區(qū)愛國街***棟*單元*層*號。因尋釁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8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9年1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因其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被以違章建筑拆除一事不滿,于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間,選擇國家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重大節(jié)日等時間節(jié)點多次通過進京上訪、網上投訴等方式到國家信訪總局等部門反復登記,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中,在2018年“青島峰會”期間,沈某某被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街派出所訓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訓誡書、上訪登記表、情況說明等;
2.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高欣
附: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羈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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