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刑訴〔2020〕Z182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4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石柱縣),住重慶市石柱縣**鎮(zhèn)**街**號**幢**單元**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石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渝HE****的別克牌小轎車在石柱縣萬安街道工業(yè)園區(qū)海成汽修廠門前公路,容留周某甲、周某乙、劉某某在車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顆粒(俗稱“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因為涉嫌吸毒被石柱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后沈某某主動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確認書、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辨認筆錄、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沈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彥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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