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來檢一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827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來某某,戶籍地湖北省**縣**鎮(zhèn)**路**號**室,住湖北省來某某**鎮(zhèn)**廉租房**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湖北省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時許,來某某翔鳳派出所接來某某110指揮中心指派稱有人報警稱在來某某翔鳳鎮(zhèn)觀城坡加油站因加油桶發(fā)生沖突,翔鳳派出所民警在現(xiàn)場了解情況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沈某某有酒駕的嫌疑,當日下午16時許來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翔鳳派出所了解情況后當場對沈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143mg/100ml。經(jīng)當日對其抽取血樣并于次日送往恩施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結果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5mg/100ml。另查明,沈某某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所駕駛的女式二輪摩托車無牌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證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恩州)公(司)鑒(理)字[2020]492號檢驗報告;4.現(xiàn)場勘驗筆錄(附照片);5.查獲現(xiàn)場視頻光盤1張;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金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笔砟衬?*鎮(zhèn)**廉租房**室,聯(lián)系電話1359779****;
????2.案卷材料一冊(附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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