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1〕116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41976********,漢族,大專文化,武漢**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路**號**棟**單元**房,現(xiàn)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路**。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5年8月5日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qū)交通大隊罰款人民幣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1年2月6日0時許,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鄂A****M黑色捷豹牌小型轎車,沿本市二環(huán)線(青山至武昌段)由北向南行駛,至武昌區(qū)梨園地下通道南出口處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并送往醫(yī)院進行采血檢測。經鑒定,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11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和破案報告;2.物證;3.書證;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愿認罪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和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故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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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龔??雪
???????????????檢察官助理??劉子秋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上述住址,聯(lián)系電話?
???13886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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