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雨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521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馬鞍山市**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當涂縣,戶籍所在地馬鞍山市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現(xiàn)住馬鞍山市當涂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馬鞍山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時15分許,被告人沈某某飲酒后駕駛皖E*****號小型越野客車,沿湖東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超山路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抽血檢驗,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4.7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沈某某被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暫緩收押情況說明、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行駛證、查詢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刑事判決書、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記錄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營業(yè)執(zhí)照等;
2.證人薛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乙醇檢測報告;
5.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駕駛機動車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晶晶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馬鞍山市當涂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