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汀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汀縣,公民身份號碼352622197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福建省長汀縣汀州鎮(zhèn)***號(戶籍所在地為福建省長汀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沈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因賭博被長汀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3000元;2017年6月12日因危險駕駛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長汀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閩******二輪摩托車,從長汀縣豐橋往長汀縣商業(yè)城方向行駛,途經(jīng)長汀縣汀州鎮(zhèn)婦幼保健院路段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儀測試,沈某某的酒精含量為101mg/100ml;經(jīng)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沈某某血樣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92.74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某經(jīng)長汀縣公安局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其醉酒駕駛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長汀縣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嫌疑人有無違法犯罪經(jīng)歷證明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4.長汀縣公安局出具的現(xiàn)場筆錄、抽血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吹氣檢測單等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個月五日,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道輝
2020年8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住址為福建省長汀縣汀州鎮(zhèn)***號,聯(lián)系電話:1385952****。
2.全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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