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岑檢公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603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住防城港市防城區(qū)**鎮(zhèn)**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722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住浦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為賺取報酬,伙同被告人秦某某幫一個叫“某哥”(另案處理)的男子運輸卷煙至廣東省,當日兩被告人按照“大哥”的指示在防城港市汽車總站接到運輸卷煙的粵N****2汽車后,根據“某哥”在對講機的指揮,從防城港高速收費站上高速出發(fā),途中雙方輪流駕駛,10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在途徑岑筋高速公路岑某某橫垌執(zhí)法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并檢查出車上卷煙制品共2788條。經鑒定,上述卷煙制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價值人民幣441330元。
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彭關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現羈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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