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730號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031989********,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江蘇**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員工,住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城**號**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取保候?qū)彛?018年5月4日被該分局解除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0883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qū)**路**社區(qū)**路**排**號。被告人馮某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取保候?qū)彛?018年9月11日被該分局解除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在無錫市**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人員孫某某、陳某某(均已判決)安排下,由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分別駕駛車號為蘇B****路虎越野車和豫G****解放牌貨車,在無錫市石澄路312國道處偽造兩車碰撞事故,騙取**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款人民幣63430元。
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沈某某退出了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保險保單、出險記錄、索賠申請書、責任認定書等書證;
2.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涉案人員孫某某、陳某某的供述;
3.公安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伙同單位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馮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無錫市梁某某**城**號**室、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qū)**路**社區(qū)**路**排2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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