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旌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竹市**鎮(zhèn)**村**組。2011年11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6年9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四川省羅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6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汪某某來到德陽市旌陽區(qū)**巷**小區(qū),使用鋼筋將**棟**單元的單元門撬開,將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輛藍色玫瑰之約牌普通二輪電動車及一個護車保GPS北斗定位器盜走。當日7時許,民警和被害人在汪某某的租住房將其及被盜電動車一同擋獲。經(jīng)認定,被盜電動車價格為2894.00元,護車保GPS北斗定位器價格為126.00元,合計3020.00元。該被盜電動車及定位器已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至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繼學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德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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