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六部刑訴〔2020〕184號
被告人汪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607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安溪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安溪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安溪縣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甲于2020年2月間,在安溪縣**鎮(zhèn)等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卻通過手機網銀轉賬的方式幫助轉移黎某某、嚴某某、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被騙的款項人民幣172244元。
被告人汪某甲于2019年至2020年2月間,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結果組織對賭競猜活動,通過微信接受汪某乙等人投注共計人民幣8565元。
被告人汪某甲于2020年3月7日被抓獲,并被扣押手機等物;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手機等物證;2.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汪某乙、汪某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搜查筆錄、辨認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6、手機通話清單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還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結果組織對賭競猜活動,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甲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部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部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涂興炎
檢察官助理:王振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甲現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及涉案物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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