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1〕51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1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重慶市墊江縣,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墊江縣**路**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路**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11月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經與購毒人周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汪某某自上家處購得毒品,于當日21時許來到重慶市渝北區(qū)松石支路26號1幢1樓消防箱處,采取藏匿毒品于該處由購毒人自取的方式,以人民幣700元的價格將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凈重0.22克)和一顆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凈重0.15克)販賣給周某某。離開途中,被告人汪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民警另從汪某某處查獲作案手機一部。
到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
3.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毒品檢驗報告;
6.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稱重筆錄、檢材提取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對作案手機及涉案毒品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秦??晴
????????????????????????????????檢察官助理?:?張??航???????????????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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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重慶市渝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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