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鄭州市滎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汪某某為還個人賬務,虛構其父親看病做截肢手術需要巨額費用,以借錢的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朱某某19983元,現(xiàn)贓款已被揮霍。
2019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汪某某為還個人賬務,虛構其父親看病做截肢手術需要巨額費用,以借錢的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田某某24800元錢,現(xiàn)贓款已被揮霍。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假借能幫被害人陶某某辦理車輛入戶手續(xù)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陶某某3250元,現(xiàn)贓款已被揮霍。
綜上,被告人汪某某詐騙數額共計48033元。
被告人汪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3.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截圖;4.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觀惡性、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阮峰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滎陽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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