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墾檢一部刑訴〔2021〕5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521199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街道**路**號,現(xiàn)住址為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街道**號樓**單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墾利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營市公安局墾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因無力償還貸款,產生騙取他人財物的想法。2019年11月10日,汪某某聯(lián)系被害人付某某,虛構向付某某付費由付某某為其代還信用卡的事實。2019年11月14日,汪某某發(fā)現(xiàn)付某某丈夫被害人李某某向汪某某名下卡號439226873********招商銀行信用卡轉賬12200元后,使用招商銀行APP將該信用卡鎖卡,并更換該信用卡密碼,非法占有付某某、李某某的財物。事后,付某某、李某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聯(lián)系汪某某均未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曉晴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住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街道**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