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淳檢公訴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41983********,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開化縣**鎮(zhèn)**村**號。2002年10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4年8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開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09年9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開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2014年2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5年2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開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7年1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開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淳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淳安縣汾口鎮(zhèn)三橋往開化方向的淳開線路邊,使用鉗子剪斷電瓶電線,竊取被害人王某某三輪電瓶車內(nèi)的5個電瓶(品牌不詳)。
2、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開化縣馬金鎮(zhèn)**號鄒某某經(jīng)營的**電機店門口,竊取水泵電機一個、水泵電機殼一個、專用增壓泵電機一個、滑輪轉(zhuǎn)盤一個。
3、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淳安縣汾口鎮(zhèn)水南路269號小區(qū)停車棚內(nèi),使用鉗子剪斷電瓶電線,竊取被害人姚某某三輪電瓶車內(nèi)5個“振盟牌”電瓶。經(jīng)鑒定,5個電瓶的價值人民幣634元。
4、2019年8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淳安縣浪川鄉(xiāng)大聯(lián)村孫家3號門口空地,使用鉗子剪斷電瓶電線,竊取被害人孫某某三輪電瓶車內(nèi)4個“京球遠行者”牌電瓶。
5、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淳安縣汾口鎮(zhèn)獅城春曉小區(qū)停車場停車棚中,使用鉗子剪斷電瓶電線,竊取被害人葉某某5個“超威”牌電瓶、被害人余某甲5個“東勁長壽王”牌電瓶、被害人余某乙5個“超威”牌電瓶。經(jīng)鑒定,15個電瓶的價值人民幣1486元。
6、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淳安縣浪川鄉(xiāng)楊家村楊家三門亭子內(nèi),使用鉗子剪斷電瓶電線,竊取被害人楊某某三輪電瓶車內(nèi)5個“鐵鷹”牌電瓶。
7、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駕駛浙AQS****號二輪摩托車在淳安縣浪川鄉(xiāng)峰川村姜塢口村道路邊,使用被害人鮑某某電瓶車內(nèi)的尖嘴鉗竊取鮑某某三輪電瓶車內(nèi)一組電瓶(5只),剪斷4個電瓶電線后,被鮑某某發(fā)現(xiàn)。被告人汪某某將電瓶扔至路邊的農(nóng)田內(nèi),后駕駛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
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葛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鄒某某、姚某某、孫某某等的陳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等筆錄:勘驗筆錄、勘驗照片、搜查筆錄等;
6視聽資料:辨認視頻、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汪某某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本案部分事實系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淳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琦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淳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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