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蘭州鐵檢一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426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住渭源縣**鎮(zhèn)**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盜竊由蘭州鐵路公安局蘭州公安處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蘭州鐵路公安局蘭州公安處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汪某某持票從蘇州乘坐T116次列車前往隴西,上車后將鋪位換至15車16號下鋪。次日凌晨,當列車運行到鄭州至西安區(qū)間時,該汪將15號中鋪旅客王某某掉落在地上的極光色“華為”牌P30Pro手機一部盜走,價值人民幣4890元,并將手機關(guān)機后藏匿于自己的背包中。破案后,贓物手機被追回,已發(fā)還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贓物手機照片;報案材料、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乘車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價格鑒定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旅客財物,價值人民幣489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罰金人民幣9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王森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lián)系電話:
1585168****);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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