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汪某某攜帶“起子”至袁某某楊山路268號瑞景花園小區(qū)尋找作案目標,見小區(qū)大門左邊居民樓下有輛未上地鎖的二輪女式摩托車,遂將摩托車推離現(xiàn)場到旁邊巷子內,用隨身攜帶起子打開車輛外殼接好電源。啟動車輛準備離開時,因害怕將車輛遺棄在現(xiàn)場后離開。2019年9月21日,被害人鐘某某在小巷內找回摩托車。2019年9月21 日19時許,被告人汪某某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秀江派出所投案。經袁某某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贛C7F9073)價格為人民幣34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鐘某某陳述;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物價鑒定意見;5、勘驗、指認等筆錄;6、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價值3420元摩托車一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運鋒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證據材料2冊和光盤2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隨案移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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