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二部刑訴〔2020〕196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7251972********,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景谷縣),住址:景谷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03月17日,被景谷縣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span>
本案由景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汪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景谷縣**鎮(zhèn)**村經(jīng)**岔路口往**村**小組方向行駛,行駛至**鎮(zhèn)**村**小組(平谷公路5公里600米處)時。因靠路邊停下摩托車避讓對向行駛由李某某駕駛的云J*****號中型貨車,摩托車沒有停穩(wěn)向右發(fā)生側(cè)翻,李某某見狀幫汪某某將摩托車扶起后,欲駕車離開時,被汪某某阻止不讓離開,李某某電話報警的事實。隨后民警將汪某某帶至景谷縣**鎮(zhèn)**衛(wèi)生院提取靜脈血液送檢。經(jīng)檢驗,汪某某的血樣(檢材)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39.18mg/100ml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說明、汪某某的身份證復(fù)印件、摩托車合格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含量檢驗結(jié)果告知書、當(dāng)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靜脈血液提取照片、摩托車盜搶記錄查詢說明、返還物品憑證;2.證人證言:查獲經(jīng)過、證人李某某證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度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案發(fā)后,汪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三個月拘役,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紹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住景谷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2.移送卷宗二冊、起訴書八份、證據(jù)清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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