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二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301051985********,漢族,大學文化,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長沙市開福區(qū)**巷**棟**房,現(xiàn)住長沙市開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處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時30分許,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湘******的小車從長沙市岳某某漁人碼頭停車場出發(fā)沿濱江景觀大道行駛至含光路口時被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96.5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人民幣八千元罰金,可以適用緩刑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彬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97311****); _?
_2、本案卷宗二冊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認罪認罰告知書一份;
4、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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