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屯檢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7231968********,漢族,小學(xué)文化,**安裝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歙縣,住安徽省歙縣**鄉(xiāng)**村**組。曾因盜竊罪于1988年被歙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盜竊罪于1995年被屯溪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黃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黃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黃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轉(zhuǎn)至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時2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駕駛皖J****9小型面包車行駛至屯溪區(qū)中易路濱江路口至前園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9.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信息、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潘凌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诎不帐§h**鄉(xiāng)**村**組家中。
2.偵查卷一冊、檢察卷一冊,光盤二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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