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獲得法律幫助,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虛構智力殘疾人關某某的房產證遺失等事實,以關某某名義補辦房產證,后以關某某房產抵押借款的方式,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于2018年6月20日騙取徐某某人民幣300000元供自己使用。后被告人汪某按月向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30000元整。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汪某以關某某的名義,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騙取石某某人民幣40000元供自己使用。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汪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等書證;
2.證人耿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趙 迅
檢察官助理:鄒利俊
附:
1.被告人汪某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江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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