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觀檢刑訴〔2020〕80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81198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鎮(zhèn)**村**組,住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15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8時許,被害人張某某經劉某某的邀約來到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鎮(zhèn)****村劉某某的家中吃飯,席間,認識被告人湯某某。當晚,湯某某以時間已晚為由,留宿被害人張某某,并沒收張某某電話不讓其回家。2020年3月25日01時至05時許,湯某某在其蘿卜村石板組家中不顧張某某反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三面照、到案經過;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陳某甲、陳某乙、何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J520100-70-200899號法醫(yī)物證檢驗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被告人湯某某的辨認及指認筆錄、被害人張某某的辨認及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湯某某明知對方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依法可認定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麗娜
???????????????????????????????????????????????檢察官助理?張偉娜???????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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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玖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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