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29198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鎮(zhèn)**村**村小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時44分許,被告人湯某某醉酒駕駛贛BH****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松山湖高新區(qū)大學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0.5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執(zhí)法視頻,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無視國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煥年
????????????????????????????????檢察官助理:劉佩欣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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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湯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二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本案量刑建議書。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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