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二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平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間,被告人湯某某與他人合股,在平和縣鎮(zhèn)大芹村松柏頭一舊山路上設置制假煙窩點生產假煙。被告人湯某某占股20%,參與接收客戶加工訂單等事宜。同案人張某甲(已起訴)在該制假煙窩點負責聯(lián)系煙絲等原輔料供應和成品散支煙的銷售處理。期間,張某甲糾集張某乙(已起訴)在制假煙窩點負責現(xiàn)場管理,葉某某(已起訴)負責制假煙窩點的原輔材料和散支煙等物品的運輸。2016年1月8日8時許,該制假窩點被查獲,在現(xiàn)場扣到散支煙、水松紙、盤紙、濾嘴棒、煙絲、卷煙機組以及生產記賬單等物品,其中生產記賬單記錄該窩點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7日間生產加工“黃鶴樓”“紅雙喜”“紅塔山”等共計十余種品牌散支煙共計12382公斤。同月11日,公安機關在平和縣大溪鎮(zhèn)莊上村下壩組路邊一廢舊停車場查獲葉某某駕駛的白色廂式貨車,車內載有煙絲141包,經過磅共計2735公斤。經鑒定,查扣的散支煙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認定,公安機關在制假煙窩點查扣的煙草專賣品(卷接機和發(fā)電機組除外)共計價值人民幣190727元;在涉案白色無牌貨車內扣押的2735公斤煙絲共計價值人民幣130295元;生產賬單上載明已生產“黃鶴樓”“紅雙喜”“紅塔山”等共計十余種品牌散支煙,價值共計4486882元;以上共計4807904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湯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平和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辨認等筆錄;2.扣押的卷接機、煙絲、貨車等物證;3.證人阮某甲、阮某乙的證言;4.福建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出具的卷煙鑒別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5.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價格認定結論書、賬單等書證;6.被告人湯某某和同案人張某甲、張某乙、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和煙草專賣制度,生產假冒偽劣的煙草制品,尚未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共計價值人民幣321022元,已銷售的散支煙共計價值人民幣4486882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湯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藝鴻????
?????????????????????????????????????檢察官:邱智雄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湯某某現(xiàn)羈押于平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涉案制假設備、原輔材料、散支煙等物品已移送平和縣煙草專賣局,涉案貨車、手機等物品由平和縣公安局暫扣。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件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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