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西檢一部刑訴〔2020〕493號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30197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群眾,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路**號,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池某某飲酒后駕駛冀******號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路與西二環(huán)南300米處時,被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抽血檢測,池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42.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查獲及抽血視頻,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池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池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鵬
檢察官助理:張素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池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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