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訴刑訴〔2019〕1889號?
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住所江陰市**鎮(zhèn)**路**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訴訟代表人王某乙,女,1963年**月**日生,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191963********,漢族,高中文化,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花園**號**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江陰市**鎮(zhèn)**村**巷**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丙(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女),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191986********,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花園**號**室。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已告知被告單位、兩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兩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及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在經營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期間,授意被告人王某丙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虛開發(fā)票,被告人王某丙通過楊某某(另案處理)先后從杞縣**棉業(yè)有限公司、壽縣**紡織有限公司虛開給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495025元,稅款合計人民幣217225.88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被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非法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217225.88元。
王某丁(已判刑)于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在經營江陰**紡織品有限公司(已判刑)期間,授意其兒媳婦被告人王某丙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虛開發(fā)票,被告人王某丙通過楊某某先后從杞縣**棉業(yè)有限公司、安陽**紡織有限公司、高密市**紡織有限公司等單位虛開給江陰**紡織品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9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163163元,稅款合計人民幣314305.71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被江陰**紡織品有限公司非法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314305.71元。
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和江陰**紡織品有限公司已全額補繳涉案稅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銀行轉賬明細、抵扣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系直接責任人員,江陰**紡織品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人王某丙系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王某丙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較大。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江陰市**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衛(wèi)東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現(xiàn)均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理想城市花園566號1101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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