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567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026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紅谷灘區(qū)****公寓樓**區(qū)**(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濠頭鄉(xiāng)**村**頭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4日,被告人江某某以借被害人夏某某手機的名義,利用事先記住的被害人微信轉賬密碼,?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六次盜轉被害人銀行卡內(nèi)人民幣共計666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幣7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金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66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清
檢察官助理??閔?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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