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莊檢公訴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251958********,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莊河市,住**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莊河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莊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莊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沿**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線1km+200m路段(太平嶺鄉(xiāng)**村**屯處),與相對方向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遼B****S號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江某某受傷。經(jīng)大連學(xué)苑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江某某血中乙醇含量為154.48mg/100ml。莊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江某某、張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zé)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遼寧學(xué)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莊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廣軍
代理檢察員:??朱??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6.《聽取值班律師意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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