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奉檢一部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2221958********,漢族,文盲,職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鄉(xiāng)**村**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奉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o前科。
本案由奉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被告人江某某和“涂哥”在奉新縣**鎮(zhèn)十五里亭一飯店吃中飯并喝了酒。下午5點多江某某駕騎贛******(逾期未年審)二輪摩托車從**鎮(zhèn)**亭出發(fā)前往**鎮(zhèn)**村,17時42分許,行駛至**大道**路段,被交警大隊執(zhí)勤人員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江西省神州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江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4.94mg/100ml。到案后,江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3、提取筆錄及照片;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江躍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奉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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