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二部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11991********,漢族,高中文化,經(jīng)商,湖南省南縣人,戶籍地湖南省益陽市南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湖南省長沙縣**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江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長沙縣**小區(qū)后**旁**私房菜館吃晚飯,期間其喝了一瓶500ML裝的百威啤酒。當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駕駛湘******小型轎車沿長沙縣**路由東往西行駛,行至**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09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將其帶至長沙縣**醫(yī)院抽取血液送檢。經(jīng)檢驗,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2.2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某坦白、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伍飛
檢察官:滕拓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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