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1〕126號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6111983********,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路**花園**棟**,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7日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決定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曾通過網(wǎng)絡花費200元人民幣,讓他人偽造了一本只有自己一人身份信息的戶口?。ㄓ小皬V東省公安廳”及“深圳市公安局羅崗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字樣)。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持上述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前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小孩隨遷手續(xù)時被查獲。經(jīng)鑒定,涉案“居民戶口簿”屬于假證。
經(jīng)查,被告人江某某曾在辦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區(qū)的**中心公館**棟**座**的房產(chǎn)登記時向坪山區(qū)國土局提交了該偽造“居民戶口簿”的復印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假戶口簿一本;2.書證:公安機關出示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不動產(chǎn)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戶口本復印件、情況說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賀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戶口證件鑒定證明;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無視國法,偽造、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曉倩
??????????????????????????????2021年1月12日
???????????????????????????????????(院?。?/span>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8********,保證人:文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八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居民戶口簿”一本,隨案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