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一部刑訴〔2020〕525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11977********,漢族,高中文化,務農(nóng),政治面貌:群眾。戶籍所在地:青州市**鎮(zhèn)**村**號,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o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2時2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駕駛魯******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青州市何官鎮(zhèn)時河村內(nèi)北十字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江某某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肇事事實。
本案民事賠償已另行起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1)受案件登記表、辦案經(jīng)過、到案證明,(2)電子檔案、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證人證言:證人賈某某、張某乙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1)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2)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拍照。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自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家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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