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梅檢刑訴〔2021〕Z1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627196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籍地福建省連城縣**鎮(zhèn)**村**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號。因涉嫌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624197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與現(xiàn)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qū)**村**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江某某、賴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quán)利義務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1日)。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未經(jīng)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于2017年6月間一天,在其閩候縣上街開的根藝店門口,向一名男子(身份不明)以900元的價格非法收購1個紅豆杉雕刻品;后于2018年8月間到莆田市仙游縣**鎮(zhèn)一賣雕刻品的街上以1.5萬元的價格非法收購12個閩楠雕刻品。到2019年2月間,被告人江某某以約2.3萬元的價格將上述1個紅豆杉和12個閩楠雕刻品非法出售給被告人賴某某。
被告人賴某某未經(jīng)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于2019年2月間通過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人江某某有紅豆杉和楠木雕刻品出售,便到閩候上街以約2.3萬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收購1個紅豆杉和12個閩楠雕刻品,后雇一小貨車將雕刻品運回三明。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賴某某經(jīng)民警口頭傳喚后主動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經(jīng)鑒定,紅豆杉屬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閩楠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等;2.勘驗、辨認筆錄:人像、地點辨認筆錄、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董某某、夏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江某某和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林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違法國家規(guī)定,非法收購并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被告人賴某某違法國家規(guī)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兩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被告人賴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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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尤振聲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在家候?qū)?;被告人賴某某在家候?qū)彙?/span>
2、全案移送卷宗四冊;
3、電子光盤二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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