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19〕1684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684198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鎮(zhèn)**村**組,在深無固定住所和職業(yè)。因詐騙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82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路**號**,在深無固定住所和職業(yè)。因詐騙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江某某、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5月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7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先由被告人江某某在網(wǎng)上平臺購買“愛上網(wǎng)貨**”、“**汽車用品”、“t375208826_**”、“杰瑞寶貝**”、“caixia**”、“蟲蟲**”等淘寶店鋪,由三人分別負責不同的店鋪,以返還本金和支付傭金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參與刷單支付貨款,進而將被害人墊付的本金占為己有。上述期間,三人以上述詐騙手段先后騙取了被害人范某某等共709人本金合計人民幣791539.17元。
2018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guān)接報后將被告人江某某、張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筆記本電腦一臺、硬盤一個、電腦主機2臺、作案手機、銀行卡等;2.書證:被告人江某某、張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跡查詢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支付寶訂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交易流水憑證、另案證據(jù)材料等;3.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張某甲、肖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范某某等24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江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及辯解。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支付寶交易記錄、審訊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張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結(jié)伙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勛??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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