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8231977********,漢族,文化程度職高,住江山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甲于2018年3、4月份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先后到江山市**鎮(zhèn)**村**山、**街、**村、**村等地,共17次盜竊女性胸罩及內(nèi)褲(胸罩16個、內(nèi)褲3條)。毛某甲用盜竊來的胸罩和內(nèi)褲進行手淫或撫摸發(fā)泄性欲后丟棄。具體如下:
1、2018年3、4月份的一天19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淤頭**村**山**號車庫內(nèi),竊得被害人毛某乙晾曬在車庫內(nèi)的黑色胸罩1個。
2、2018年6月21日19時30分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淤頭村**號廠房,竊得被害人毛某丙晾曬在簡易棚內(nèi)的黑色三角內(nèi)褲2條。
3、2018年7、8月份的一天7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村**崗**號,竊得被害人席某某晾曬在協(xié)屋內(nèi)的黑色胸罩1個、黑色三角內(nèi)褲1條。
4、2018年7、8月份的一天19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淤頭**村**山**號門前,竊得被害人毛某乙晾曬在井邊衣架上的耐克牌黑色運動胸罩1個。
5、2018年8、9月份的一天19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淤頭**街**瓷磚店屋后,竊得被害人管某某晾曬在后門衣架上的紅色金微牌胸罩1個。
6、2018年8、9月份期間,毛某甲先后3次到賀村鎮(zhèn)淤頭村**號屋后廚房門口盜竊,竊得被害人姜某某晾曬在該處晾衣架上的黑色胸罩3個、灰色胸罩1個。
7、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6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淤頭**街**號出租房頂樓陽臺,竊得被害人陳某某晾曬在該處衣架上的黑色都市麗人牌胸罩盜1個。
8、2019年5、6月份期間,毛某甲先后4次到賀村鎮(zhèn)淤頭**街**號盜竊,竊得被害人李某某晾曬在一樓樓梯口處衣架上的黑色鄭記牌女性胸罩3個、肉色權健牌女性胸罩1個。
9、2019年7月15日前的一天18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山塘村山塘崗88號,竊得被害人席某某晾曬在協(xié)屋衣架上的黑色胸罩1個。
10、2019年7月24日7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淤頭**街**號出租房頂樓陽臺,竊得被害人黃某某晾曬在該處的肉色“愛的雷達”品牌胸罩1個。
11、2019年7月29日18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村**崗**號,竊得被害人席某某晾曬在協(xié)屋衣架上的黑色胸罩1個。
12、2019年7月30日18時許,毛某甲到賀村鎮(zhèn)**村**崗**號,竊得被害人席某某晾曬在協(xié)屋衣架上的咖啡色胸罩1個。
經(jīng)價格認定,涉案的1件“愛的雷達”胸罩價值人民幣222元,其余涉案的15個女性胸罩、3條女性內(nèi)褲價值無法認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衣服一件、褲子一條、鞋子一雙、安全帽一頂;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記錄等;
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某某、黃某某、席某某、管某某、毛某乙、姜某某、毛某丙、李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光盤三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毛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毛某甲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毛卓獻
2019年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毛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移送材料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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