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眉東檢一部刑訴〔2021〕Z40號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821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住眉山市東坡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8時27分許,被告人毛某甲酒后駕駛川******號中型普通貨車沿眉山市東坡區(qū)岷東大道由眉山城區(qū)方向往青神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qū)岷東大道韓賓店路口往南300米處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龍某某駕駛的川******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發(fā)生致龍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毛某甲駕車逃逸,后被巡邏民警擋獲帶回現(xiàn)場。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毛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13.7mg/100ml。經四川旭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龍某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經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毛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證人龍某某、陳某某能等人證言,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毛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毛某甲拘役一個月二十天,宣告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雅婷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09009****;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案卷材料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