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03197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漣源市荷塘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月28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9時許,被告人毛某某駕駛車牌為川32-08103貨車,在漣源市荷塘鎮(zhèn)**村毛某甲家旁邊公路地段倒車時撞倒被害人毛某乙,造成毛某乙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毛某乙符合車禍致腹腔臟器損傷死亡特征。經(jīng)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毛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毛某乙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
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接警后趕至事故現(xiàn)場時,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毛某某與被害人毛某乙的近親屬達成了事故賠償協(xié)議,由毛某某一次性賠償毛某乙的近親屬人民幣283700元,毛某乙的近親屬出具了請求免予追究毛某某刑事責任的報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戶口注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請求免予刑事責任的報告等書證;2.鑒定意見書;3.現(xiàn)場勘驗筆錄;4.證人彭某甲、毛某丙、毛某丁等人的證言;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謝正清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762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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