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刑訴〔2019〕468號
被告人畢某甲,曾用名畢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2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鎮(zhèn)**村**街**排**號**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河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轉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畢畢某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7時55分,被告人畢畢某甲駕駛無證漁船在渤海21漁區(qū)4小區(qū)(東經118°02′743″,北緯39°11′463″)位置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作業(yè)捕撈蘭蛤40公斤左右,后被唐山市豐南區(qū)農牧局漁政人員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畢畢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漁具檢驗報告,禁漁期、禁用漁具規(guī)定相關文件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畢某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志強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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