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巨檢一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現(xiàn)住巨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畢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黑色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巨某某健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前進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處時,被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22.3MG/100ML。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畢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歸案說明等;2.被告人畢某某供述和辯解;3.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4.抽血照片、查獲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培欽
檢察官助理張晨晨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畢某某被取保候?qū)?,現(xiàn)居住于巨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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