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夏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2201198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地河北省南宮市**鎮(zhèn)**村**號,住**。2007年3月1日因犯強奸罪(未遂)被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8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武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2018年2月8日減刑刑滿釋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夏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夏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夏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中午11時許,被告人殷某某與他人在河北省棗強縣**鎮(zhèn)一飯店內吃飯時飲酒,后乘坐他人駕駛的冀******號小型轎車上高速后,殷某某駕駛該車從清河服務區(qū)沿青銀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夏津縣公安檢查站附近時,為逃避公安機關檢查,被告人殷某某將車輛交由乘車人李某某駕駛至檢查站,該行為被民警發(fā)現(xiàn)并當場查獲。經抽血化驗,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2mg/100ml,為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報告;5.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殷某某有違法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理;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殷某某存在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應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張健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取保候審于河北省南宮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_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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