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安檢刑訴〔2020〕266號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證號碼340123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鄉(xiāng)**居委。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9月8日經本院決定,該分局于當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殷某某涉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8年以來至案發(fā),余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雇傭被告人殷某某及馬某甲、馬某乙等人為其散發(fā)招嫖小卡片,并多次介紹馬某丙、林某某、洪某某、胡某某、仇某某、王某某、韓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賣淫女在本市金安區(qū)紅街**主題賓館、**精品酒店、裕安區(qū)東大街**賓館等地點從事賣淫活動。其中,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為11940元人民幣。??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殷某某在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其幫助余某某(“**”)發(fā)放招嫖小卡片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轉賬記錄等;
2.證人馬某乙、馬某甲、王某某、仇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被告人殷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依法可以認定為坦白,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殷某某系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志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現羈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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