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碭檢刑訴〔2020〕370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11992********,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安徽省碭山縣人,戶籍所在地碭山縣**鎮(zhèn)**行政村**村,住碭山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碭山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碭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碭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駕駛皖L0****“寶駿”小型轎車行駛至碭山縣**鎮(zhèn)**小區(qū)東門路段時,被碭山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2.9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經碭山縣公安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碭山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段某某經電話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段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軍橋
?檢察官助理?袁新尚
?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現取保候審,住碭山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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