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衛(wèi)濱檢一部刑訴〔2020〕409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031965********,漢族,高中畢業(yè),原紅旗區(qū)**局工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大道**號**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址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小區(qū)**單元**樓**戶。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洪門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高乾玉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駕駛豫GP****號三輪摩托車沿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解放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解放路石油大廈對面時,與行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為133.7mg/100ml。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之規(guī)定,段某某達到醉酒標準。被告人段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照片、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單、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委托書、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新公鑒(理
化)【2019】2609號)檢驗報告、河南省天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豫天衡【2019】車技鑒字第A2592號);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一張,現(xiàn)場照片五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焦振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小區(qū)**單元**樓**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8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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