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9301989********,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住山東省東明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因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東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東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甲于2018年9月份,為方便其父親段某乙外出打工,通過互聯網花費180元讓他人根據其提供的段某乙個人信息為段某乙偽造一張身份證號為372930197207141872的居民身份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居民身份證;2.書證戶籍證明、轉賬記錄等;3.證人段某乙證言;4.被告人段某甲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甲偽造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段某甲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殷中強
檢察官助理:何宇琦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現被取保候審于山東省東明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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