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90********,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街**排**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到新樂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經本院批準被新樂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賀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88********,漢族,群眾,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街**排**號。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到新樂市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段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新樂市邯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邯邰村九門清真飯莊門前路段時駛入逆行,與沿邯北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乘車人:趙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張某某、趙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段某某逃逸,趙某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賀某某為使段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到新樂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頂替肇事司機。2020年1月6日,段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1月8日,賀某某投案自首。經司法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新樂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段某某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人員電子檔案、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證據(jù)記錄、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鄭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段某某、賀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事故發(fā)生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為使段某某逃避法律追究,頂替段某某為肇事司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賀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保順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新樂市看守所,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河北省新樂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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