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70********,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云南省個舊市人,住個舊市**街道辦事處**選廠**村**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云南省個舊市人,住個舊市**街道辦事處**索道終點站**幢**號。1997年11月12日因犯盜竊罪、脫逃罪被個舊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
上列兩被告人均于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羈押條件,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現(xiàn)在個舊市雨露社區(qū)強制隔離戒毒。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1時許和10時許,被告人段某某和張某某在個舊市**街道辦事處**選廠**村**號段某某家后窗戶處向吸毒人員向某某販賣了兩次40元的毒品海洛因。經稱量,凈重0.12克。
2020年6月5日11時許,被告人段某某和張某某在個舊市**街道辦事處**選廠**村**號段某某家后窗戶處向吸毒人員楊某某販賣了40元的毒品海洛因。經稱量,凈重0.09克。
2020年6月5日11時10分許,被告人段某某和張某某在個舊市**街道辦事處**選廠**村**號段某某家后窗戶處向吸毒人員丁某某販賣了20元的毒品海洛因。經稱量,凈重0.05克。
2020年6月5日12時許,個舊市公安局卡房派出所民警在個舊市**街道辦事處**選廠**村**號被告人段某某家抓獲段某某、張某某,并在客廳沙發(fā)上的一個橘黃色鐵盒內查獲用錫箔紙包裝的6包毒品海洛因。經稱量,凈重0.18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向某某、丁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段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毒品檢驗報告;
5.檢查、辨認筆錄;
6.光盤5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張某某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海濱
檢察官助理:畢曉芳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張某某現(xiàn)在個舊市雨露市區(qū)強制隔離戒毒。
2.隨案移送案卷卷宗3冊,光盤5張,散件6頁,《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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