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18〕226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726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河南省鄲城縣人,住河南省鄲城縣**鄉(xiāng)**行政村***號。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搶奪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于2015年2月19日刑滿釋放;曾因犯搶奪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于2017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奪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搶奪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段某某駕駛一輛大架摩托車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安徽省界首市、河南省商水縣多次搶奪他人黃金項鏈,共計價值24823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1日上午,在阜陽市潁泉區(qū)105國道與民安大道交叉口,段某某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王某甲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王某甲被搶黃金項鏈價值3374元。
2.2018年6月23日上午,在界首市界臨鄲大橋南邊,段某某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李某甲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李某甲被搶黃金項鏈價值10174元。
3.2018年6月23日中午,在界首市東城中南商貿城華帝專賣店西側文昌路主路,段某某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王某乙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王某乙被搶黃金項鏈價值3562元。
4.2018年6月26日上午,在河南省商水縣黃寨鎮(zhèn)黃寨東西街上,段某某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王某丙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王某丙被搶黃金項鏈價值4522元。
5.2018年6月28日上午,在界首市東城尚莊碼頭壩子向東約幾百米,段某某駕駛摩托車將一路人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搶黃金項鏈價值319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的陳述;
3.證人鄭某某、李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意見書;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駕駛機動車一年內多次搶奪他人財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文莉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現(xiàn)羈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80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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